轉知 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 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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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 張貼者 輔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1-05-31 13:06:58  點閱:42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071117A號函
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
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旨揭對象辦理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
日。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
障礙者權益,先請學生家長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