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有關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及安置申訴表,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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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 張貼者
輔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2-07-12 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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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本府111年7月1日召開本縣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籌備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暨安置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對鑑定或安置結果不同意,得於決議公文核定後三十日內提出新佐證資料辦理申復,並由學校協助申請,鑑輔會應於受理申復後二十日內召開會議。針對同一次鑑定或安置結果提請申復,以二次為限,申復結果仍不同意者,得向本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提請申訴。」 |
三、 |
另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四、 |
爰此,本府訂「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及安置申訴表」(如附件)供提請申復二次後,仍不同意申復結果者,以此書面資料提出申訴。 |
五、 |
本表格適用於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含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 申訴使用,電子檔案亦可逕至本縣「教育處新雲端(https://www.newboe.chc.edu.tw/)/業務專區/檔案下載/06_學特科/特殊教育/10-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