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性騷擾~校園性騷擾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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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學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3-11-17 12:10:31  點閱: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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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懲處救濟及申復程序:
(一)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性平會提出報告。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學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而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二)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學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二個月內至遲研延長至四個月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三)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四)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五)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九、通報與追蹤輔導
(一)本校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於行為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始得為之。
(二)行為人已確定轉至他校,通報之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時間、態樣、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學校也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另學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三)本校接獲他校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十、禁止報復之警示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者)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被害人與行為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3.行為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行為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一、隱私之保密
(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十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十三、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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