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3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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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8-06 09: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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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7月31日藝演字第1130002336號函辦理。 |
1、 |
參賽學生演出時超出各類組舞臺比賽區域,扣總平均分數0.5分。 |
2、 |
舞臺比賽區域尺寸有調整需求,未依規定於報名截止前提出申請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
(二) |
明定比賽進行時,除參賽學生外,編導老師不得進入舞臺比賽區域,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
(三) |
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者)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者)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 |
(四) |
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
(五) |
明定為鼓勵創意,比賽劇本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 |
1、 |
若有挪用、改編,需於提交之劇本封面註明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或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檢附佐證資料)。其他參賽團隊如有前述疑義,應於比賽後3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並具名送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未檢具佐證資料並具名者不予受理),並交付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被申訴團隊應於通知申覆之日起3日內提出申覆: |
(1) |
逾期未提出申覆者視同放棄提出申覆資料,並依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辦理。 |
(2) |
經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判定,未於劇本封面註明出處或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且確為抄襲他人創作者,被申訴團隊之劇本評分以零分計算;倘經判定無抄襲疑義則維持原評分。 |
2、 |
參賽團隊應於決賽報到時提交劇本切結書,倘有違反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
3、 |
參賽團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等第、追回獎狀及獎盃或獎牌: |
(1) |
參賽劇本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涉訟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2) |
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同學校再次以相同劇本報名參賽者。 |
三、 |
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本比賽決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