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芳苑國中校園安全檢查及違法與違禁物品處理辦法(109.07.14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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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張貼者
學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8-17 1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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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芳苑國中校園安全檢查及違法與違禁物品處理辦法
109.05.05教師會報通過
109.07.14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 教師法第32條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本校學生生活常規規定及注意事項
二、目的:為維護校園安全,營造校園優質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 若因發生特殊事件導致校園安全有疑慮時,校方可進行全面性安全檢查。
- 學校對特定學生涉嫌攜帶違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
- 做法:師長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校內學生私人管理之空間(如抽屜或置物櫃等)。
四、違法物品之定義及處理規則流程:
(一)違法物品包括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二)違法物品處理規則流程: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
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五、違禁物品之定義及處理規則流程:
(一)違禁物品包括
- 化學製劑或銳器,如去漬油、扁鑽、瑞士刀……等。
- 菸(含電子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 其他違禁物品,如剪刀、美工刀……等,與教學或學習無關之用品、書籍、行動載具,如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手機……等。
(二)違禁物品處理規則流程:
- 上述第1、2項違禁物品,依相關法律規定有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上述第3項違禁物品,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必要時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回。
六、違禁物品保管原則:
- 學校或教師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
-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單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轉警政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七、本辦法經主管會報討論,教師會報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