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衛生福利部有關身心障礙者婚姻及生育輔導之需求,請學校機關人員提高敏感度,以察覺身心障礙者需求,共同提供服務或協助連結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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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 張貼者 輔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0-09-02 16:21:55  點閱:56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25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120049號函辦理。
二、 請諮商中心、資源教室、授課教師或其他相關單位於執行業務或教學過程中,如有接觸到懷孕且具婚姻及生育輔導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所需支持服務或協助連結相關資源。